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者“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為智力成果權。在中國臺灣和香港,則通常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壹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以後,該詞才逐漸為國際社會所普遍使用。近年來部分中文媒體頻繁使用IP指代知識產權,這種用法是錯誤的。在壹般英文語境中,IP指的是internet protocol即互聯網協議,鮮見把IP和intellectual property聯系起來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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