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應該聘請律師:
壹、從事壹般民事活動,主要是指公民、法人依法處分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民事權利。如:權利的取得、轉讓、交易和許可、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商務談判等。在這種情況下,聘請律師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法律糾紛。壹方面可以盡可能避免和減少糾紛,另壹方面可以保證在糾紛發生時處於最有利的法律地位。
湯律師泉州4001-060-181轉3418。
譚小軍律師4001-060-181轉3419。
袁良平律師4001-060-181轉2558。
黃律師4001-060-181轉2718。
陽明律師4001-060-181轉2557。
石月律師4001-060-181轉2795。
曹學良律師4001-060-181轉2461。
江誌勇律師4001-060-181轉2515。
鄒軍良律師4001-060-181轉3721。
鄧紅林律師4001-060-181轉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