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無特殊情況或其他特殊說明,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拖欠勞動者工資。違約的,可以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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