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來的確蠻近似,這種商標在使用時,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可能性,至於明確是否侵權也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對於這種不是完全壹樣的設計,不到最後誰也不做出斷言。
茲給樓主提供壹個類似著作權侵權糾紛的案例參考壹下:
左為原告設計,右為被告設計。目前案件狀態為:原告 壹審勝訴!在兩次開庭審理後,壹審判決如下:認定被告生產、銷售的“俏靈蛇”產品剽竊、抄襲ttf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勝利之V》,責定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高級珠寶《勝利之V》著作權的“俏靈蛇”產品,並於十日內賠償ttf經濟損失15萬元。目前被告已經上訴。
上述案例,主要也是頭部近似,但壹審判定侵權。望樓主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