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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何時生效的規定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來說,壹般情況下,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是債權變動模式。

動產中的汽車等物品也需要在物權設立或轉移時進行登記。這是《物權法》第二十三條法律規定的例外,即動產交付的例外,這也是標題中說“壹般情況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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