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後,對其“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授予條件的結論”有異議,該如何救濟呢?《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6項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更正部分規定了救濟途徑:請求人認為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後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 更正請求。因此,申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更正請求,寫明需要更正的內容及更正的理由,請求更正。專利權評價報告的部門應當成立復核組,對原專利權評價報告進行復核,作出復核結論。
另,《專利權評價報告》不為行政決定,只能作為壹種“證據形式”作為參考,歸根結底其只具“參考性”,不具“強制性”, 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包括請求更正復核後的結論)並不具有直接否定專利授權的效力;對於有意義的專利授權,即使在《專利權評價報告》中得到了不客觀的結論也否定不了它的專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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