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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怎麽辦?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和復審決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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