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和復審決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