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到檢察機關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壹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