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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為什麽有期限

法律分析

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設置時效是為了有效避免壟斷,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進步。比如專利,如果沒有期限,那麽之後所有的這種專利產品就全部需要付費給專利權人,而在壹個種產品的基礎上改進的產品也需要給專利權人使用費,從而形成壟斷,不合理,也不利於技術的進步。在我國,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保護期限有所不同。作者為公民的作品,其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合作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從最後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起算。那麽公民或者企業在創作出了屬於自己的作品後,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在申請了知識產權後任何的公民和企業都是不得作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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