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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我國產法采取什麽原則

對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以“填平原則”為主。

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在我國首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入法的先河。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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