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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商標訴訟中如何判斷惡意

根據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註冊商標違反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等絕對理由,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註冊,或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等相對理由的,可以被宣告無效。其中,部分條款僅針對“明知”的主觀狀態,如第15條規定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標,或基於合同、業務關系或其他關系知道他人商標的存在,但部分條款包含“明知或應知”兩種主觀可能性,如第32條後半部分。如果宣告商標無效的條款只是針對主觀上的“明知”狀態,侵權訴訟大概應該認定為惡意訴訟;但是,如果宣告商標無效的條款包含了明知或者應知兩種主觀狀態,那麽侵權訴訟是否構成“惡意訴訟”就不好判斷了,除非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明確提出申請商標的當事人是基於主觀的明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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