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控制戰敗國的軍隊數量,戰敗國只能有基本的自衛隊。
2.決不允許戰敗國在軍事領域研究核能和生化武器。不能擁有攻擊性武器。
3.戰敗國不允許生產航母,大型水上艦艇噸位有限。
4.戰敗國不得在國內外建立軍事基地。
此外,戰敗國還應執行以下規定:
1,嚴懲戰犯,向被侵略國道歉。
2.戰後,它被戰勝國占領。
3.不得以法西斯的名義組建任何組織或開展任何活動。
4、不得侵占其他國家的領土。
5.不要有戰爭野心,包括迅速擴充軍備,大量招兵買馬,挑釁他國,做出沒有自衛的進攻行為。
戰敗國必須遵守上述規定,否則將受到聯合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