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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結束後對戰敗國的軍事限制有哪些?

二戰結束後,戰勝國對戰敗國的軍事限制如下:

1.嚴格控制戰敗國的軍隊數量,戰敗國只能有基本的自衛隊。

2.決不允許戰敗國在軍事領域研究核能和生化武器。不能擁有攻擊性武器。

3.戰敗國不允許生產航母,大型水上艦艇噸位有限。

4.戰敗國不得在國內外建立軍事基地。

此外,戰敗國還應執行以下規定:

1,嚴懲戰犯,向被侵略國道歉。

2.戰後,它被戰勝國占領。

3.不得以法西斯的名義組建任何組織或開展任何活動。

4、不得侵占其他國家的領土。

5.不要有戰爭野心,包括迅速擴充軍備,大量招兵買馬,挑釁他國,做出沒有自衛的進攻行為。

戰敗國必須遵守上述規定,否則將受到聯合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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