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有缺陷可以補正的,通知申請人通過補正方式消除缺陷,以符合公布條件;當發現不可克服的缺陷時,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說明缺陷的性質,以駁回決定結束審查程序。
(二)審查申請人同時或者隨後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果發現文件存在缺陷,根據缺陷的性質通知申請人通過補正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不提交文件的決定。
(三)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是否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提交;逾期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的,應當根據情況作出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文件被視為未提交的決定。
(四)審查申請人繳納相關費用的數額和期限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或者逾期繳納的,根據情況提出的申請視為撤回或者請求視為未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