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前款第(四)項所列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後進行。
因為發明專利是先公布後審查的,從公布到授權期間,申請人沒有取得專利權,所以不能行使專利的專用權。
需要註意的是,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之日起生效,即授權後生效。也就是說,從發表到授權期間,發明內容不能受專利保護。
但是,專利公布後,他人通過閱讀已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可以了解發明創造的內容,並可以實施其已公布的技術方案。專利法中設置臨時保護條款,旨在平衡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利益,對專利申請的公布給予壹定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