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沒人管。而是沒有人舉報,像這種情況下,唱片公司維權非常難。打壹場官司,賠的錢還不夠律師費。賣音樂U盤屬於侵犯到別人的知識產權,是犯法的,但是刑事處罰的話,要盈利在3萬元以上才會進行刑事處罰,但是不論盈利多少,都是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正規的賣的話,需要取得歌曲的版權使用。
在互聯網領域,數字音樂版權的保護在國內提出已經不是壹次兩次了,但基本上都是無疾而終。淺析裏面壹個很重要的原因,版權的保護沒有跟互聯網用戶的根本性利益所掛鉤。
國內現狀
版權保護的直接受惠者應該是音樂人本身、亦或者是音樂內容供應商和增值服務提供商。但是,這並不是十分符合我們國內的互聯網遊戲規則。
數字音樂版權的過度保護意味著用戶獲取免費資源的門檻被擡高,唱片的分銷和宣傳將會成為壹個很大問題,唱片商實際上也不願意看到這種情況發生。但與此同時,為了宣傳需要,通過網絡營銷自己的唱片必然會造成版權成本維護上的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