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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知識產權(按分類)的時間性壹般是怎麽規定的?

樓上的答案不完全,對著作權的過於概括,應當分類如下:

(1)自然人作品: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名稱標記未必屬於商標,比如說壹些企業名稱等的字號,很難納入商標範圍,應當是作為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範圍,保護期是無限的,除非其成為通用標記,不會導致他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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