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並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系在壹起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的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構成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壹個要素。
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應滿足下述三個條件:(1)必須是壹種資源,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因而被認為具有價值。(2)必須具有壹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無代價地占有利用。(3)必須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為壹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