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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

為維護仲裁的獨立性,法院在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時應遵循有限監督原則,充分尊重仲裁的權威性與效率性,保護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意思自治,避免審判權對仲裁的過度幹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壹)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

(二)申請執行我國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案件;

(三)申請撤銷我國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案件;

(四)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仲裁裁決案件;

(五)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

(六)其他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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