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判決書:1。第壹審普通程序第壹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在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3.第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審結,但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在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民事案件簡易程序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刑事案件的審理可分為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具體審理天數與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有關。案件審理過程中,有法定情形的,中止審理,中止原因消失後,恢復案件審理。在這種情況下,審理案件的實際時間將會增加。所以刑事案件多久能宣判是無法預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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