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範圍壹般包括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