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這個屬於知識產權中著作權的範疇,壹般個人完全只是出於愛好什麽的翻唱是屬於著作權中合理使用的範疇,且符合法律規定,尊重作者的其他權利,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報酬,組織群體也壹樣,只要他的行為是非商業行為,且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內也是具有上述權利,但如果該翻唱的目的是盈利性,不在合理使用範圍之內必須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且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實踐中壹般掌握為公益表演翻唱節目,如果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