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使用翻拍他人作品可能侵犯權利。
郭振華認為,把別人的作品翻拍,通過攝影變成自己的所謂“作品”,是壹種復制行為。版權法鼓勵獨立創作,從而產生新作品。但是,復制他人已經創作的作品,可能會侵害原權利人的利益。
雖然著作權法在合理使用中明確了“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對在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但該條款也明確了有具體限制,即“在戶外設置或者展示”。可見這個合理使用的定義是非常嚴格的。因此,攝影本身是否產生新的作品,或者復制原作品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都需要考慮使用者的意圖和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