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或者裝潢;
(壹)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和包裝。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專利,偽造產地。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把人誤認為是別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四)偽造或者冒用商品上的認證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