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是壹種經濟行政法,屬於公法範疇;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壹種知識產權法,屬於私法範疇。反壟斷法調整的目的是禁止和限制競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維護正當競爭的自由,鼓勵經營者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目的是禁止不正當競爭,規範合法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合法競爭的公平性,鼓勵經營者積極參與市場公平競爭,保護其合法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條* *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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