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二者區別為:
(1)抵押物通常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物為動產與財產權利;
(2)抵押物可不移轉占有;質物必須移轉占有;
(3)抵押需辦理抵押手續,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而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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