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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