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解釋》)第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壹款第十壹項規定的行政協議。本條第二款第二項單獨列出了征收、征用土地和房屋的補償協議,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