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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職業年金、綜合醫療保險是否是家庭的共同財富?

法律主觀性:

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包括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應當歸* * * *所有的其他財產”:(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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