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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主要有哪些部分?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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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壹規定,壹般情況下,夫妻任何壹方在婚姻關系確立後、解除前以各種方式取得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除非有特殊情況,即婚後取得的財產是否歸個人所有或者已經夫妻明確約定。

由此可以推斷,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即使登記在壹人名下,只要沒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特別規定,也應視為夫妻財產。

這壹結論在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認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壹方婚前租住的房屋,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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