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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以個人名義註冊的公司如何分割?

法律解析: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個人獨資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壹方主張經營企業的,企業資產評估後,取得企業的壹方應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獲得企業的壹方應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不願經營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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