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知識產權收益很明顯是基於壹方或者雙方的創作、發明等而產生的壹種額外的收入。
(1)婚前完成,婚內取得的這壹部分收益,就這部分收益普遍認為將其認定為個人財產沒有問題。但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
(2) 就知識產權婚內完成,離婚後取得收益的,這部分收益就屬於法律規定的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所以這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有必要在離婚時對其進行分配。
(3)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沒有明確其收益。雙方在離婚時就無法將其認定為***同財產,也無法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