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婚前取得的這部分收入,壹般認為是個人財產。但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考慮。
3.(2)知識產權在婚內完成,離婚後取得的,這部分收入屬於法律已經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所以這部分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有必要進行分配。
4.(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其收益不明確。離婚時,雙方不能認定為* * *同壹財產,也不能分割。
5.法律基礎
6.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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