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遵循從壹般到特殊、從行為規範到責任後果的邏輯順序,針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做了特別規範。《電子商務法》具體規範因條文表述不周延而在適用中會發生理解歧義,《民法典》軟化了《電子商務法》通知—刪除機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則從不同角度對《電子商務法》的適用做出了進壹步明確。
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壹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三條 平臺經營者對反通知的轉送義務;
第四十四條 平臺經營者的信息公示義務;
第四十五條 平臺經營者主觀應知和明知狀態下主動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以及民事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