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鄭成思先生語:這是壹步讀懂了美國判例而寫就的壹本美國知識產權法教科書。
在青島科技大學舉辦的《科技法和知識產權前沿性戰略問題研究》的研討會上,有幸聆聽了李先生的講座,受益匪淺。
1、專利權的客體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凡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穎而實用的方法、機器、產品、物質合成,或其任何新穎而實用之改進者,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獲得專利。所以知識產權的客體包括:方法、機器、產品和物質合成。
方法是指方法、技藝或者方式包括對已知方法、機器、產品、物質合成和材料的新的使用。(美國專利法100條)
轉基因的微生物是壹種人造的產品,而非自然存在的東西,因而可以作為產品或者物質合成受到保護。(查克拉巴蒂案)
2、新穎性
判斷新穎性說采取的是單壹來源(single source)原則,判定壹項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是以該項發明與壹項“現有技術”相比較,而非兩件或者更多的現有技術。(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