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