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本使用費與劇本稿酬均應適用特許權使用費稅目,而非稿酬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稿酬所得,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
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妳取得的劇本使用費收入10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1-20%)×20%=1.6(萬元)
簡單說就是16%的稅,比稿酬所得繳稅比例11.6%左右要多,但如果額度大於6.3萬/月的話,比勞務報酬所得累積稅率要低得多,那個最高可以超過2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