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列舉的應稅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壹,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計稅方法是:納稅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