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440條的規定,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①匯票.本票、支票;
②債券、存款單;
③倉單、提單;
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⑤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