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預。”第九條又規定:“企業法人登記註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因此,有關這個外企應如何補足註冊資金的事項,當然是以工商局的意見為準,商務委員會是沒有這方面的職能和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