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公務員職位和級別的平行規定
第六條領導職務的設置依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制度規範。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第七條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專業技術、行政執法等公務員崗位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以外職位的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定。
第八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和職級與相應級別相對應。
相應級別的領導職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