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轄區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辦;
二、全面落實上級經偵部門打擊經濟犯罪的統壹部署和其他各項工作的安排;
三、組織偵辦上級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四、開展調研工作,掌握轄區內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並提出對策;
五、及時受理對經濟犯罪案件的舉報工作,抓好經偵隊伍建設和基礎業務工作;
六、協助、協調好外地市公安機關偵辦的經濟犯罪案件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負責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維護好內部單位安全與穩定。
普通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涉嫌經濟犯罪,則由公安局經偵支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