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除股本外,破產清算完畢後,如有剩余財產,應按原持股比例分配。在公司解散時,在完成了清算支付完相應的員工工資、福利、稅款,還清了所以債務仍有盈余的情況下,所盈余的款項由股東按照持股比例分配。技術和知識產權幹股在當時入股時應該也有對應的比例的,所以按約定的比例分配盈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