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現有壹臺設備,聯系原生產廠家工作人員(股東之壹)進行改進,而不直接經過原生產廠家,當然不違規違法,只是股東有那能力升級原有設備而已。另外,只要對方不是自己去生產銷售這種設備,只是用來自用,或者幫原來廠家銷售,也不構成侵犯生產廠家知識產權。升級別人家的設備,改進別人家的設備,只要對方沒有申請專利,沒有進入專利保護權範圍就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