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壹般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即除了通過投資或者受讓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外,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通過投資或者受讓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也就是其攤銷年限可以低於10年;
三,特別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