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後,商標仍可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因轉讓以外的其他原因導致註冊商標專用權轉讓的,接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壹方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轉讓手續。公司註銷符合除轉讓以外的其他原因轉讓商標專用權。
二、公司註銷後,申請商標轉讓,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書(雙方簽字,註銷方全體股東簽字)
2.授權委托書(雙方簽字,註銷方全體股東簽字)
3.同意轉讓證明(雙方簽字及註銷方全體股東簽字)
4.股東資格證明(股東身份證或營業執照簽名)
5.公司執照註銷復印件、註銷證明、股東會決議、清算報告(工商局出具並加蓋公章)
清算期間,可以由清算組加蓋公章代替全體股東簽名。
為促進商標的正常轉讓,規定轉讓協議的內容,可單獨準備以下文件:
1.轉讓協議(股東簽字蓋章)
2.經公證的轉讓聲明原件(由公證處簽字並公證)
常可知識產權代理提醒:提交轉讓申請的官方流程可能會有變動,提交申請前需要與代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