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布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
2、如果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後,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鑒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系,告知作證和鑒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3、接著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宣布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的名單,並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回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回避的,由院長裁定;聲請書記員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聲請回避的裁定不準上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