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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可以轉為自訴案件嗎?

當然可以。公訴轉自訴的情形有八種: (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件。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形;(三)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4)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重婚案件;(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件;(六)刑法分則第三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七)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八)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要符合以上八種情況,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超出上述案件範圍的,被害人可以不提起自訴,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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