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就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案件可以由公訴轉為自訴。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追究的書面決定,或者有證據證明已經提出申訴,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其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由於自訴人舉證能力有限,大部分自訴案件已經被排除。
二、有哪些公訴轉自訴的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例;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只要符合以上七種情形,檢察院不提起公訴的,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上述情況,被害人不能提起自訴。即使有,法院也會駁回受害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