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合作條約第三條
國際申請
(1)任何締約國提出的保護發明的申請,均可根據本條約的規定作為國際申請提出。
(2)根據本條約及其細則的規定,國際申請應當包括壹份申請書、壹份說明書、壹項或多項權利、壹幅或多幅附圖(如有必要)和壹份摘要。
(3)摘要僅作為技術資料使用,不能用於任何其他目的,特別是用於解釋要求保護的範圍。
(4)國際申請應當:
(I)使用訂明的語言。
㈡符合規定的正式規格;
(iii)滿足發明獨特性的要求;
(四)按規定繳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