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編制司法警察,在通過司法考試之後可以轉為法官,但轉為法官之前還需要通過相應的考核。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第十四條初任法官采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於三分之壹。
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高級人民法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遴選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